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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林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08-09

 各县(市、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7〕10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我市林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评聘程序及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对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单位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人选。

4、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现象,并及时兑现工资待遇。

对于2017年之前,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资格依然有效,但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未聘人员享有同等参与职称评聘权利,应按前述程序申报竞聘,但可不经过评委会评审。

三、初定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评审。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1.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或担任员级职务满4年;2. 获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3. 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4.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5.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6.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资格: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4.获得博士学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五、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条件按省里规定执行。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厅级专业刊物发表过2篇(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二)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6位)。

(三)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四)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六)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

六、报送材料

(一)材料装订要求。申报对象评审材料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装订要求》的要求装订(见附件2-1);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各县(市、区)初评委核对原件,经验证人签名、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后,加盖初评委会公章或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章并注明年月日。市直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中评委办公室验核盖印。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聘任文件复印件。申报林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省林业高评委要求办理(浙林办便〔2017〕213号)。

(二)报送材料时间。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须在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评审对象个人材料,《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3-2,纸质、电子版各1份,)、《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3-5,电子版,中级申报对象填写)汇总表、《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3-6,电子稿,高级申报对象填写)汇总表、《中、初级申报人员照片粘贴表》(附件3-7,纸质,按信息采集表名单顺序)各1份。以上申报材料(含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请各县(市、区)于2017年8月15日派专人送达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单位申报对象评审材料(带上原件)由申报对象本人直接送达,逾期不候。地址:丽水市括苍路158号(丽水市林业局504办公室),联系电话:2183972。

七、其他要求

(一)继续教育要求。公需课程培训按《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的通知》(丽人社〔2016〕76号)执行。2017年凡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企业当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合格证书网上自行打印即可网址:丽水人力资源网http://lshr.lishui.gov.cn/点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无需到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盖章。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括苍路537号,联系电话: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二)学历认证。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核对《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度申报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不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可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岗位竞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四)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登录微信“丽水掌上人社”公众号、支付宝“丽水掌上人社”生活号,或登录丽水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12333.zjlshrss.gov.cn/,下载并打印《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即可。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申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对出具假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文件下载网站。丽人社〔2017〕109号文件有关申报材料要求及表格,均可从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审”专栏或丽水林业网站下载。浙林办便〔2017〕213号文件可从浙江省林业厅网站下载。

 

附件:1.丽人社〔2017〕109号文件

 2.浙林办便〔2017〕213号文件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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